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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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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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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分级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5 成员单位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风险评估、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风险评估

3.3 预警

3.4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5.6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信和交通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依据《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职业中毒,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1.5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5.1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③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④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⑤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输入本市,尚未造成扩散。

⑥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⑦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⑧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腺鼠疫在1个区、县(市)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②霍乱在1个区、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可结合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处置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成立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根据分级响应原则,总指挥由分管卫生的副市长担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2日常管理机构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和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科研等专家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包括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等。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心理干预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根据调查情况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市的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市及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级负责本市各级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2.4.2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等进行卫生监督。

2.4.3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市西溪医院负责收治市区病例以及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的病例;萧山、余杭、富阳区和各县(市)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收治当地病例。

2.4.4院前急救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病人,指导、指挥和调度院前急救资源,确保病人应急救护与转运。

市急救中心承担市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病例的现场急救、分类、转运工作。萧山、余杭、富阳区和各县(市)的急救分中心负责辖区病人的转运。转运工作中要做好医护人员和驾驶员、担架员等的自身防护,转运结束后做好急救车的洗消,避免急救车成为移动的传染源。

2.4.5心理干预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心理反应及其影响因素监测、分析、评估,制定适当的心理危机干预策略,对不同目标人群采取有针对性地干预措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市七医院负责牵头开展。

2.5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分工如下:

2.5.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和启动应急指挥系统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办公室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5.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相关卫生知识宣传,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2.5.3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待遇。及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相关病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5.4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5.5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2.5.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乘坐本市客运车辆、水路交通工具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2.5.7市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做好与卫生计生部门信息互通工作。

2.5.8市林水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2.5.9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相关气象资料,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2.5.10市旅委: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指导旅游团队做好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2.5.11市商务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主办的外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2.5.12市市场监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依职责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做好经营场所内活禽经营的监督管理。

2.5.13市建委:负责协助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建委系统建筑工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建筑工地工人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必要时组织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并落实具体措施。

2.5.1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医疗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的环境监管工作,维护环境安全。

2.5.15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对市区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保障环境清洁、市容有序。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流动商贩经营活禽的行为。

2.5.16市体育局:负责做好体育比赛,大型体育活动期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有关工作,协助卫生等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落实。

2.5.17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四害”密度第三方监测工作和效果评估。

2.5.18市教育局:与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各类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2.5.19市公安局:注意收集掌握与疫情有关,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情况,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计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2.5.20市科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中的科技问题。

2.5.21市民政局: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开展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城乡社区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殡葬服务工作。

2.5.22市外办: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港澳台及外国在杭机构和人员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负责及时向外国在杭机构和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做好解释,消除疑虑。

2.5.2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口岸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置工作,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实验室检测、疫情报告、病例处置、消毒处理;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和开展宣传教育。

2.5.24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乘机旅客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传播。协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2.5.25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2.5.26驻杭部队和武警部队:负责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27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健康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服务队协助开展现场救援;组织动员群众参加无偿献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为抗灾及灾后救助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援助。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风险评估、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建立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定期进行趋势研判。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核实、报告和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3.2风险评估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开展督导评估。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并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当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背景、事件风险及评估依据和风险管理建议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对市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风险评估,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风险等级和风险管理建议。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根据各地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

日常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估的内容,或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级别以上事件,或两个以上县(区)发生可能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一般级别以上的事件,以及举办大型活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时需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3.3预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规监测、哨点监测、症状监测数据,与本区域历史数据进行比较,定期评价,密切注意监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 以及毗邻地区的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信息,对本区域突发事件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估,提出预警报告。根据预警参数作出早期、中期、远期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3.3.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的发展趋势,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1)红色预警: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橙色预警: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黄色预警: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4)蓝色预警: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3.3.2预警信息发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报告,及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判,并根据专家意见及时向当地政府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蓝色预警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黄色预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应急管理部门批准。

各级预警根据其可能的波及范围,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发布或取消。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波及范围、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或解除。

3.3.4预警行动

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期后,市卫生计生委、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

要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相应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科普宣传,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并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4报告

3.4.1报告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3.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初次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3.4.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一周内,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和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控制事态,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事件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按照市卫生计生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2.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区、县(市)政府应急响应。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当地卫生计生局建议,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应急指挥部。

2)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应急响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当地政府提出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应急卫生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救治、共同暴露人员的追踪、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3)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响应。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做出综合分析,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加强对应急处置的督导。必要时提请省卫生计生委进行技术支持。

4.2.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建议,启动本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做好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必要时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

2)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响应。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机构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性病人的隔离、共同暴露人员的追踪及疫点消毒等控制措施。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地市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提请省卫生计生委进行技术支持。

3)区、县(市)政府应急响应。各区、县(市)政府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2.3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织实施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应急响应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要时,请求省级相关部门支持,保证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

4.3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结束,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县(市)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当地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6信息发布

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新闻采访,记者按照国家规定采访,由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协调。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卫生计生委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及区、县(市)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顺利实施。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市,区、县(市),镇(乡)、街道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市及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部分的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完善市、县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全市、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由市和区、县(市)医疗救护机构、各类重点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逐步在本市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市及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二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

市及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队伍。具体分为疾病控制、中毒控制、卫生监督、医疗及急救等四类。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市及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开展培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市卫生计生委选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计生监督所、市一医院和市西溪医院,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1.6科研和国际交流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以及相应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适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1.7演练

市及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统一组织开展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2物资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储备计划。对较为稀缺卫生应急物资采用实物储备形式,经常使用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适量进行实物储备。对市场供应充足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采用资金储备形式。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3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卫生计生部门报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4通信和交通保障

市及区、县(市)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信息。

6.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合。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要动员和发动辖区治安力量,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开展群防联防。

6.6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1)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4)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5)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7.2预案管理

7.2.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批。

各区、县(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2.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印发。

7.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