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政策研究中心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徐州医科大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科学研究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研究中心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根据国家、江苏省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徐州医科大学校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结合研究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由学校每年划拨经费。
第三条 管理职责与权限
1.研究中心在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学校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省卫健委、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心建设运行规定,负责编制年度科研计划,负责年度项目的发布、申请受理、组织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等管理事项,负责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项目考核。
2.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成。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研究中心审批。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原则
1.研究活动制度化:研究中心科研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每年定期发布课题计划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科研项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负责人。
2.管理模式结合化:研究中心采取专、兼职研究人员聘任制,研究工作采取集中规划、分散实施、统一汇总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发布与申报
第五条 研究中心的科研项目包括研究中心确定的卫生应急领域的开放性课题、研究中心接收的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的项目、研究中心与相关单位联合开展的项目3部分。每部分项目又分为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2类。
第六条 科研项目发布:
1.每年4月,研究中心根据国家、省、市卫健委的有关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经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省卫健委备案,确定当年的课题项目,同时制作《课题指南》及其相关配套文件。
2、研究中心通过本中心官网、江苏省卫健委文件、徐州医科大学社科处等方式发布《课题指南》。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人: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申报课题的研究领
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申报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可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专业、年龄、学历、职称等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2.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请人根据“中心”发布的《课题指南》确定研究方向,向研究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申报书》(以下均简称《申报书》);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先进性等进行甄别筛选,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研究中心推荐,并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向研究报送《申报书》一式三份;研究中心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部门及个人申报。申报截至时间为每年的6月中旬。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科研项目评审遵循“统筹安排、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各类申报项目由研究中心进行《申报书》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通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研究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制定年度科研项目计划,报请江苏省卫健委批准后对拟立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立项,下发科研立项通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在二周内按要求填写各类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由研究中心、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各执一份,作为项目检查、考核验收依据。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对科研项目实施中期管理检查机制,对研究期过半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对科研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报告研究中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并须符合《徐州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接受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要求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个人无权克扣、截留或挪用经费。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计算、业务资料、论文发表、出版、对外协作、学术会议和国内调研费等;
2.材料费:原材料、消耗品购置、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4.项目管理费: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并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5.相关经费:鉴定验收费、专利申报及维持费;此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十六条 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徐州医科大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政策研究中心资助科研项目”,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第十七条 需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政策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结题表》(一式二份),连同相关附件:专著、论文(一式一份)等,交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对结题的项目组织由专家验收,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由中心在《结题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通过结题的依据,并报请学校批准结题。
第十九条 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研究中心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1年。其它没有按时结题的,自计划研究年限终止年月起5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将对科研项目进行跟踪,考察项目的社会反映,对于政府纳入政策制定并有较好实践反馈的科研项目,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第七章 学术规范、学术道德
第二十一条 相关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要求:
1.不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成果。
2.不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和文献资料。
3.不在公共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4.不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学术档次(出版成果时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5.不在未作贡献的科技成果中署名,或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
6.不违反学术论著引文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人员的处理:
对于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管理办法而须追究党纪、政纪的责任者,应提请责任者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中心所确立的科研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将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二十四条 针对所有由研究中心资助的项目成果,研究中心有无偿使用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