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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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应急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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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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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应急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应急卫生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学术管理规范化建设,有效发挥社会服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的功能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徐州医科大学章程》《徐州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成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所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等。

二、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与组织

第三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由包括研究所所长、副所长在内的卫生应急管理、重症与灾害救援医学、急救心理学等领域校内外在相应学科领域成绩突出、具有权威性的著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人数为9-15名之间的单数。

第四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研究所所长提名,报请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席)中,本校学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三年为一个任期。委员可以连任一届;每届的新委员应不少于本届委员总数的 1/3委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职时,应以书面方式向研究所所长提出,由研究所所长按规定手续补聘。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研究所所长提名,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确定。

三、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第六条 审议和批准研究所卫生应急与紧急医学救援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审议和批准研究所确立的研究方向、学术评价体系和奖励办法学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审议和批准研究所各子研究室的选题计划和重大课题,组织对申报课题进行学术评审,对结项成果进行学术鉴定,对申报奖项和学术荣誉进行学术评议;

第九条 负责协调研究所承办的省卫生应急专业委员会学术和科研活动,提出合作、交流咨询的建议,推动和促进研究所的对外发展;

第十条 定期听取研究所所长的工作报告,对研究所的工作提出建议性意见。

四、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研究所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相关事务向研究所各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研究所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研究所管理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积极推动研究所的学术开放与发展;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研究所管理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以下事项保密,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和部门评价的言论;

(二)研究所的涉密事项;

(三)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一般通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邮件、微信等灵活形式征求意见。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由主席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委员无法出席时,也可以委托副主席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第十五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到会人员不少于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 2/3,会议方为有效。会议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主席委员请假并得到批准。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对拟讨论的议题发表书面意见并由主席委员代为宣读,但不能委托他人参与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会议需以投票方式确定会议意见时,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事项特别且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也可以以记名方式表决。得票数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 1/2者,即为会议意见。

第十八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委员、副主席委员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和协调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需承担的各种审议、审核、评价、咨询、调查等工作,由主席会议根据其性质,决定由学术委员会或其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视同于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六、附则

十九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研究所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统一

列支。

二十 本章程由研究所负责解释。